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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闻
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
发布日期:2015-05-12

本报讯 (记者 刘宇男)养殖场未经科学选址,尤其建在村庄旁、河流溪沟畔,极易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。5月11日,省环保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各地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,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,必须进行环评,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(户),必须限期搬迁。

《意见》要求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畜禽养殖场,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、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,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达到环保要求。大型畜禽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各地要加快推广成本低、环境效益好的治污措施,对治污成效显著、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,给予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。

我省各地已划分了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、限制养殖区、适宜养殖区。《意见》要求,必须严格区划管理。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(户),必须限期搬迁;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,不得新建、扩建,逐步关闭不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小型畜禽养殖场;限养区和适养区内,未完善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,须在2015年内完善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。

畜禽养殖污染防治,要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监管。《意见》要求,环保、农业、发改、国土等部门定期组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。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、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、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、违法排污等问题,要严格查处、限期整改;逾期未完成整改的,责令停产整顿。对列为国控、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规模化养殖企业,要加大监督巡查,相关责任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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